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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礎信息報告
1.1.1—001 設立登記
【事項描述】
按照“多證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領取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證件的,企業(yè)、農(nóng)民專業(yè)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無需單獨到稅務機關辦理該事項,其領取的證件作為稅務登記證件使用。
“多證合一”改革之外的其他組織,如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律師事務所、境外非政府組織等,應當依法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領取稅務登記證件。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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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登記表》 |
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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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關合同、章程、協(xié)議書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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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
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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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條件報送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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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有關部門登記(或批準、歸口管理)的 |
登記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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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業(yè) |
報送項目合同或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 |
注冊地址及經(jīng)營地址證明(產(chǎn)權證、租賃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chǎn),應提供產(chǎn)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chǎn)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賃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產(chǎn)權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
|
首席代表(負責人)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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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企業(yè)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決議文件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設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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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認定書、境外注冊登記證件 |
1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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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
2.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
【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nèi)容完整的,稅務機關受理后即時辦結。
【辦理結果】
稅務機關發(fā)放《稅務登記證》(正、副本)或《臨時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3.納稅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nèi)容按期進行相關稅種的納稅申報。
4.稅務機關提供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納稅人可以一并辦理存款賬戶賬號報告、發(fā)票領用等多個事項。具體事項范圍由市局確定。
5.辦稅服務廳地址、電子稅務局網(wǎng)址,可在市局門戶網(wǎng)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yè)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6.《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7.《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推進全國統(tǒng)一“多證合一”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8〕31號)
8.《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在辦理相關業(yè)務中使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8〕277號)
9.《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做好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賦碼和〈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換發(fā)工作的通知》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三)負責研究擬定本系統(tǒng)稅收、社會保險費和有關非稅收入中長期規(guī)劃,參與擬定稅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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