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條件】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委托出口貨物,受托方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設立依據(j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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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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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市場采購貿(mào)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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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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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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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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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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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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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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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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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委托出口的市場經(jīng)營戶應與市場采購貿(mào)易經(jīng)營者簽訂《委托代理出口貨物協(xié)議》。受托出口的市場采購貿(mào)易經(jīng)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后,應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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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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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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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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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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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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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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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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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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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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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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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附件4)及其電子數(shù)據(j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委托代理出口協(xié)議后在《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簽章。 受托方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提供規(guī)定的憑證資料及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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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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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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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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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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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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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全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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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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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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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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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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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關單證證明的辦理 (一)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委托出口的貨物,受托方須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附件31),并將其及時轉(zhuǎn)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應填報《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shù)據(jù)及下列資料: 1.代理出口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稅資格的,不得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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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zhì)版材料;填表說明中無特別要求的,辦理資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wǎng)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zhì)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zhì)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zhì)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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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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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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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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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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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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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015《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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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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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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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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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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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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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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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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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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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正式申報電子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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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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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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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A05066《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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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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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單書】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廣東省電子稅務局辦理。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廣東辦稅地圖廣東省辦稅地圖。廣東省電子稅務局網(wǎng)址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jié)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gòu)】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