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稅務局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操作流程說明

廣東省稅務局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操作流程說明

34642019-11-25 11:30  95商服網(wǎng)
補辦出口退(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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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可以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補辦。

【設立依據(jù)】

1 文件名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文件字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制定機關全稱 國家稅務總局 條款號 第十條
條款內(nèi)容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填報《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附件42),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shù)據(jù)。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但需注明“補辦”字樣。

【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zhì)版材料;填表說明中無特別要求的,辦理資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wǎng)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zhì)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zhì)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zhì)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序號 資料名稱 報送條件 資料形式
1 A05023《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 必報
2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 主管稅務機關征稅部門出具的未使用原證明申報抵扣稅款的證明為納稅人需要補辦出口貨物轉(zhuǎn)內(nèi)銷證明時提供。
原件

【表證單書】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廣東省辦稅地圖。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提交的電子資料信息,應當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可靠的電子簽名,其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認為出口退稅有關證明出具有誤需要作廢的,應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申請作廢已出具證明。
相關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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