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適用加計抵減政策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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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1.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的一般納稅人;
2.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1)2019 年3 月31 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期間的取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2019 年4 月1 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 個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4)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1)2019 年3 月31 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期間的取得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
(2)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3)2019 年4 月1 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 個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4)2019年4月1日后設立,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零的納稅人,以首次產生銷售額當月起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額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設立依據】
【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填表說明中無特別要求的,辦理資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
序號 | 資料名稱 | 報送條件 | 資料形式 | |
1 | A03076《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 必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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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證單書】
1.A03076《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docx
【辦理地點】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