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yè)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yè)依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shù)額。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年4月23日修訂)。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二)個人所得稅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guī)定對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guī)定。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進行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公益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yè)的捐贈;所稱應納稅所得額,是指計算扣除捐贈之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三)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四)土地增值稅
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yè)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
(五)印花稅
1.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jù)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2.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0〕1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