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
【申請條件】
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事項是指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的出口企業(yè),因發(fā)生文件規(guī)定原因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的,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設定依據(j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第七條
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增值稅跨境應稅行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的,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負責管理出口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附件3)及相關舉證資料,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企業(y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并將結果告知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
(一)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三)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四)買賣雙方因經(jīng)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五)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六)由于企業(yè)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七)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八)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shù)量 |
備注 |
1 |
《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電子數(shù)據(jù) |
1份 |
無 |
2 |
造成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原因的舉證材料 |
1份 |
無 |
【辦理地點】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場所)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辦理時限】
20個工作日內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可以提出延期申報申請: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fā)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yè)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jīng)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yè)辦稅人員傷亡、突發(fā)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x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yè)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有關政府部門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稅申報所需憑證資料;
(8)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6.納稅人按照規(guī)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批復不予延期,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納稅人應在批復的次月申報免稅,次月未申報免稅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