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章程修改核準辦事指南
一、適用范圍
適用于擬修改章程的基金會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設定依據
《基金會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四、受理機構
民政部
五、決定機構
民政部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
七、申請條件
經業(yè)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八、禁止性要求
基金會修改章程未履行規(guī)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基金會開展活動的依據。
九、申請材料目錄
(1)《基金會章程核準表》及修改說明;
(2)修改后的章程。
十、申請接收
材料齊備后,提交至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1)會前網上填報:基金會修改章程需在召開理事會前至少30日,在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網上辦事大廳進行會前預申請。關于召開會議時間、會議人數等,基金會可預估填寫。
(2)會前網上預審:網上預審期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預審通過后,基金會方可召開理事會審議。
(3)會后網上填報:基金會應自理事會作出章程修改決議之日起30日內,在網上辦事大廳補充修改之前的申請材料,進行會后網上填報。
(4)會后網上預審:網上預審期限一般為20個工作日,預審通過的,方可打印?;饡皶r打印,按照表格要求簽字蓋章(章程正文加蓋業(yè)務主管單位騎縫章)后,到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提交紙質申請材料。
(5)受理、審查和決定:基金會須攜帶網上申請材料原件一份,到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辦理手續(xù)。對于符合條件的,民政部現場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十二、辦理方式
書面審查
十三、辦結時限
現場辦結
十四、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十五、審批結果
準予修改的,發(fā)給章程修改核準通知書;不準予修改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十六、結果送達
直接送達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如不服本行政行為,可向民政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十八、咨詢途徑
申請人可以撥打咨詢電話010-58123114-1,或者登陸中國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臺網上辦事大廳查詢辦理進度。
十九、監(jiān)督投訴渠道
投訴電話:010-58124080
二十、辦公地址、時間和電話
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門南大街6號(北京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辦公舊址)6號樓一層(南門右側);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
社會組織業(yè)務熱線電話:010-58123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