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yè)。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shù);(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限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5)有公司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
1).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5)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9)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2)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2).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jù)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監(jiān)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guī)模較大的,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jiān)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jiān)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較少和規(guī)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zhí)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