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相關政策規(guī)定

成都市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及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相關政策規(guī)定

34582022-04-19 19:13  95商服網

一、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一)基本條件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農村居民:

1、本人為農村居民戶口或界定為農村居民戶口,且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現存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二)發(fā)放標準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二、成都市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一)基本條件

成都市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對象應是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已婚城鎮(zhèn)居民:

1、本人為未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城鎮(zhèn)居民,戶籍在本市。

2、本人或配偶曾經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現存一個子女,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

4、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獨生子女證》)。

5、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8周歲。

另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職工(包括在職及退休人員)和已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的城鎮(zhèn)居民不納入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已經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障實施辦法的若干意見》(成辦函〔2019〕69號)文件參加企業(yè)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不納入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參加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養(yǎng)老保險并享受生活補貼(含獨生子女父母養(yǎng)老金增發(fā))的人員,也不納入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二)發(fā)放標準

每人每年960元(每人每月80元)。

三、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一)基本條件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是:成都市戶籍人口中獨生子女死亡或傷、病殘后未再生育或收養(yǎng)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須年滿49周歲;

2、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

3、現無存活子女或獨生子女被依法鑒定為殘疾(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

(二)發(fā)放標準

2020年1月1日起,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父母特別扶助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每人每月680元)、10320元(每人每月860元)。

四、辦理指南

(一)申報原則。實行個人自愿申報制。

(二)申報時間。常年申報和集中申報相結合,每年12月最后一個工作日,為下一年獎勵扶助、特別扶助對象申報截止時間。

(三)申報地點。申報人戶籍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便民服務窗口。

五、所需材料

(一)申報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二)申報成都市城鎮(zhèn)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必須包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9、未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等證明材料。

(三)申報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所需基本材料:

1、本人第二代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3、配偶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5、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婚姻證明材料;

6、離婚的需提供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或法院離婚民事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7、實行計劃生育的相關證明材料;

8、批準再生育的需提供批準再生育相關證明材料。

9、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10、子女傷殘的,需提供子女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原件及復印件;

11、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1張。

(編者說明:根據原國家計生委、財政部(國人口發(fā)【2007】78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的,不重復執(zhí)行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

(一)獎勵對象范圍。凡戶籍在成都市行政區(qū)域內、依法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

(二)獎勵金標準。按照每人每月5元標準發(fā)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fā)至子女18周歲止。

(三)獎勵金發(fā)放途徑。獎勵金由父母所在單位各負擔50%。其中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按下列途徑發(fā)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在職人員的獎勵金按有關規(guī)定開支;各類企業(yè)職工、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人員的獎勵金在經營成本中列支;夫妻雙方一方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職人員,另一方無工作單位的,由在職一方所在單位全額發(fā)給;以上三種情形以外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在人口與計劃生育獎勵專項經費中列支。

相關標簽
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