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
(1)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指全體股東約定認繳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股東已經向個人注冊公司實際繳納的資本;
(2)個人注冊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個人注冊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個人注冊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個人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在法定期限內實繳的,應當辦理注冊資本減少的變更登記。
2、出資 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2)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30%;
(3)對作 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4)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必須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xù)的,該部分出資額應當作為股東認繳資本計入個人注冊公司的注冊資本,而不計入個人注冊公司實收資本。股東應當在個人注冊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出資時限內完成財產轉移登記手續(xù),并辦理個人注冊公司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3、主要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轉移方式
(1)實物:
①動產以交付為轉移;
②不動產以登記為轉移;
③汽車等特殊的動產以登 記轉移。
(2)知識產權:
①專利權以登記為轉移;
②商標權以登記并公告為轉移;
③著作權以簽訂協(xié)議為轉移;
④技術秘密以簽訂協(xié)議為轉移。
(3)土地使用權以登記為轉移。
(4)股權:
①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的股權以登記為轉移;
②非上市股份有限個人注冊公司的股權以記載于股東名冊為轉移;
③上市股份有限個人注冊公司的股權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為轉移。
4、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的有關規(guī)定:
(1)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3萬 元;
(2)一個股東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應當一次足額繳納。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個人注冊公司;
(3)股份有限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股份有限個人注冊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個人注冊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4)非個人注冊公司個人注冊公司法人的注冊資金的最低限額為3萬元;
(5)個人注冊公司集團的母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金) 的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
(6)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上述個人注冊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5、 個人注冊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注冊資本(金)(實收資本)時,應當向個人注冊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創(chuàng)業(yè)者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辦理驗資手續(xù)的時間,如申請材料準備階段較長,可待材料準備完畢后再辦理驗資手續(xù)。但股份有限個人注冊公司應當在驗資完成后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
涉及個人注冊個人注冊公司登記前置行政許可時,如許可 部門無需提交驗資證明的,可待取得相關許可證件后再行辦理驗資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