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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1《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
納稅人合并(分立)情況報告書
納稅人識別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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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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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原因 |
批準合并(分立) 文件和決議 |
合并(分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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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前基本情況 |
納稅人 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負責人 |
生產經營 地址 |
是否欠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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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時欠繳稅款情況 |
納稅人 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稅種 |
稅額 |
稅款所屬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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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立)后基本情況 |
納稅人 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負責人 |
生產經營 地址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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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納稅人需要說明的與納稅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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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經辦人: 負責人: 辦稅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稅務機關
經辦人: 負責人: 稅務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表單說明】
1.本報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設置。
2.適用范圍:納稅人發(fā)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時使用。
3.合并(分立)原因:填寫合并(分立)的批準文件或企業(yè)決議中確認的合并或分立原因。
4.合并(分立)文件和決議: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填寫批準合并(分立)的文件、文號和企業(yè)的合并(分立)決議;不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只填寫企業(yè)的合并(分立)決議。
5.合并(分立)前基本情況:應按項目填寫合并(分立)前的所有納稅人情況。是否欠稅欄按照有無欠稅填“是”或者“否”。
6.合并(分立)時欠繳稅款情況:應按項目填寫合并(分立)時所有各方的欠稅情況
7. 合并(分立)后基本情況:應按項目填寫合并(分立)后的所有納稅人情況。
8.納稅人需要說明的與納稅有關情況:由報告的納稅人填寫與納稅有關的情況。包括:資產的分配、主要業(yè)務的歸屬、人員安排等。
9.本表一式多份,稅務機關存檔一份,合并、分立的每戶納稅人存檔一份;解散、撤銷、破產的納稅人存檔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