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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登記提交材料清單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
6.變更事項證明文件。
◆ 變更名稱的,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及申請材料(申請材料在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時已提交給商事登記機關的無需再提交)。通過名稱自主申報系統(tǒng)申報的提交《商事主體名稱自主申報表》。公司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名稱超出登記機關管轄權限的,由登記機關向有該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機關申報。
◆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后的住所使用權證明文件;跨登記機關管轄遷入的企業(yè)還需提交原登記機關出具的遷移證明。
◆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據(jù)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無需提交任免職文件。
◆ 公司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應提交關于增加/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或者決定(可與第4項材料合并)。
(1)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冊資本的還應提交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2)減少注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在報紙上刊登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
◆ 變更股東的,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提交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復的,提交擬轉讓股東就轉讓事宜發(fā)給其他股東的書面通知;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劃轉股權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書,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和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的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劃轉國有資產(chǎn)相關股權的,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關于劃轉股權的文件,無須提交股東雙方簽署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
◆ 變更股東或發(fā)起人名稱或姓名的,提交股東或發(fā)起人名稱或姓名變更證明;股東或發(fā)起人更名后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 變更公司類型的,提交關于變更公司類型的決議、決定(可與第4項材料合并)。其中,因外資轉為內資申請變更企業(yè)類型的,還需提交原登記機關同意遷出的函。
◆ 同時申請多個變更、備案事項可合并辦理,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因住所變更跨登記機關管轄或企業(yè)類型變更由外資轉為內資的企業(yè)在辦理遷移登記時,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已被遷出地登記機關收繳的,無需提交。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廈門經(jīng)濟特區(qū)商事登記條例》設立的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適用本清單。
2.辦理商事主體名稱預先核準,或者商事登記(備案)等業(yè)務,可以登錄廈門市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http://www.xiamencredit.gov.cn),從首頁“商事登記”欄目下載相關申請表格和辦事指南,按照有關要求填寫申請表格和準備申請材料。
3.提交的登記申請文書與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以上申請材料內容相同的只需提交一份。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6.申請材料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
7.提交材料涉及提交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的,需提交身份證件正反兩面的復印件。
8.下列材料可以作為住所或者經(jīng)營場所的使用權證明文件:
(1)屬于自有房屋的,提交產(chǎn)權證復印件或者經(jīng)房產(chǎn)管理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復印件;
(2)屬于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或無償使用證明;
(3)屬于租賃軍隊空余房地產(chǎn)的,提交《軍隊房地產(chǎn)租賃許可證》復印件或軍隊房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
(4)無法提交前三項所列文件的,應當提交由所在地開發(fā)區(qū)管委會、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同意的證明。
(5)自貿區(qū)商事主體可以根據(jù)《福建省工商局關于推行住所(經(jīng)營場所)申報承諾制度的通知》和《廈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推進自貿區(qū)商事登記制度改革試點事項實施細則》實行住所申報制,提交《住所申報承諾表》。
9.商事主體變更登記和應當備案事項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備案。逾期變更登記和應當備案事項的,商事主體需向商事登記機關出具相應事項繼續(xù)有效的證明。
10.根據(jù)合并協(xié)議,解散公司注銷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于新設或存續(xù)公司的,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合并協(xié)議復印件。
(4)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注銷證明、新設或存續(xù)公司的設立或變更證明。
(5)因合并存續(xù)或新設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7)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根據(jù)分立決議或決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歸屬于新設公司的,被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3)分立決議或決定復印件。
(4)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xù)或解散公司變更或注銷證明、新設公司的設立證明。
(5)因分立新設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 因合并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本規(guī)范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簽署的合并協(xié)議。合并協(xié)議應當包括:合并協(xié)議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稱,合并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合并協(xié)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簽約日期、地點以及合并協(xié)議各方認為需要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合并公告應當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稱,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合并各方公司關于通過合并協(xié)議的決議或決定。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決議。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4)合并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5)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7)因合并辦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的,提交載明合并情況的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13.因分立申請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的公司,除按照相應提交材料清單提交設立、變更或注銷登記材料,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因分立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1)公司分立的決議或決定。分立決議或決定應當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稱,分立后公司的注冊資本,分立后原公司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權的處置情況。
◆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分立公告應當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稱,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冊資本。
(3)分立各方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4)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涉及廈門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商事登記保留前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目錄》的,提交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因分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載明分立情況的存續(xù)公司的變更證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銷證明。
14.未更換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商事主體還應提交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的,提交申明;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稅務登記證遺失的,提交刊登遺失公告的報紙報樣。)
15.以上凡是涉及本部門頒發(fā)的證照復印件和批文復印件不再要求提交,凡是可通過電子證照庫查詢共享到的證照,不再要求提交相關紙質證照復印件。上述申請材料由登記機關自行打印并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