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 ||||||||
申請條件 | 納稅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yè)或社會公益事業(yè)發(fā)生嚴重虧損的; (三)因政府建設規(guī)劃、環(huán)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jīng)營的; (四)全面停產、停業(yè)半年以上的; (五)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閑置不用的; (六)其他經(jīng)地稅機關認定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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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通辦范圍 | 結果送達 | |||||||
上門辦理 | 網(wǎng)上辦理 | 移動辦理 | 自助辦稅終端 | 同城通辦 | 省內通辦 | 全國通辦 | 窗口送達 | 網(wǎng)上查詢 | 郵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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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 資料名稱 | 填報須知 | 必報資料 | 條件報送資料 | 留存?zhèn)洳?/span> | ||||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
窗口辦理時,原件查驗后退回,各項資料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簽章。 免填單的資料直接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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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申請報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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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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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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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納稅人辦理時限 | 年度終了或困難情形發(fā)生后六個月內 | |||||||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 縣級稅務機關20個工作日,市級稅務機關30個工作日 | ||||||||
結果名稱 | 無 | 是否收費 | 到現(xiàn)場次數(shù) | 網(wǎng)上辦理深度 | 免填單 | ||||
結果樣本 | 無 | 否 | 1次 | 一級 | 否 | ||||
辦理依據(jù) |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實施辦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6年第48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5號 ) |
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辦稅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類辦稅事項的辦理方式、各級辦稅服務廳導航、工作時間、辦理流程、收費標準,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可點擊查看,安徽省辦稅指南通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