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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必須具備以下所有條件,任何一條不符合則不予以許可:
(一)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電子認證服務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運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客戶服務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并且應當符合相應崗位技能要求;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四)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滿足電子認證服務要求的物理環(huán)境;
(五)具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六)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1.對企業(yè)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對決定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實質審查,對有關內容進行實地核查;
3.對與申請人有關事項書面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4.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準予許可的,頒發(fā)《電子認證服務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