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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藥品注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jù)藥品注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tǒng)評價,并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注冊申請
藥品注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和補充申請。
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注冊申請。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按照新藥申請管理。
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已經(jīng)頒布正式標準的藥品的注冊申請。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注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jīng)批準后,改變、增加或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注冊申請。
進口藥品注冊,如果境外生產企業(yè)在中國沒有合法辦事機構,必須委托中國的專業(yè)機構代理注冊。
再注冊申請,指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擬繼續(xù)生產或進口該類藥品的注冊申請。
新藥注冊
新藥定義
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新藥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的,按照新藥管理。
申請人
藥品注冊申請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 ),是指提出藥品注冊申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在該申請獲得批準后持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機構。境內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合法登記的法人機構,境外申請人應當是境外合法制藥廠商。辦理藥品注冊申請事務的人員應當是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并熟悉藥品注冊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要求。
公民以個人名義不能注冊新藥。
申請詳細
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注冊管理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研究、藥品生產和進口的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受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的委托,對藥品注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guī)范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
申請藥品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提出,并報送有關資料和藥物實樣;申請新藥注冊所報送的資料應當完整、規(guī)范,數(shù)據(jù)必須真實、可靠 ;引用文獻資料應當注明著作名稱、刊物名稱及卷、期、頁等 ;未公開發(fā)表的文獻資料應當提供資料所有者許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外文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譯本。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下列新藥申請可以實行快速審批: (一 )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來源于植物、動物、礦物等藥用物質制成的制劑和從中藥、天然藥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劑; (二 )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的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物制品; (三 )抗艾滋病病毒及用于診斷、預防艾滋病的新藥,治療惡性腫瘤、罕見病等的新藥; (四 )治療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的新藥。
申請人在提出藥品注冊申請時,應當承諾所有試驗數(shù)據(jù)均為自行取得并保證其真實性。
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生產等,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申請人應當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負責。
為申請藥品注冊而進行的藥物臨床前研究,包括藥物的合成工藝、提取方法、理化性質及純度、劑型選擇、處方篩選、制備工藝、檢驗方法、質量指標、穩(wěn)定性,藥理、毒理、動物藥代動力學等。中藥制劑還包括原藥材的來源、加工及炮制等;生物制品還包括菌毒種、細胞株、生物組織等起始材料的質量標準、保存條件、遺傳穩(wěn)定性及免疫學的研究等。
申請人應當對所申請注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提供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tài)說明,并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后果負責。藥品注冊申請批準后發(fā)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應當自行協(xié)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通過司法機關或者專利行政機關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