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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資質百科 > 知識產(chǎn)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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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介紹

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fā)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該條例指出: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即必須具備原創(chuàng)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fā)者的頭腦中。新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fā)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包含權利


文獻




按照《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包括:




①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②開發(fā)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使用權,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fā)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




④使用許可和獲酬權,即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⑤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具體事項




軟件開發(fā)者的開發(fā)者身份權保護期不受限制。軟件著作權的其他權利保護期為25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機關申請續(xù)展25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50年。因繼承或單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為使著作權人主體發(fā)生合法變更時,不改變相應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因依法簽訂使用權或使用權許可合同而轉讓有關權利時,轉讓活動的發(fā)生不改變有關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當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或擁有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時,除開發(fā)者身份權外,有關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計算機軟件所有人應向軟件登記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fā)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中所述事實確定的初步證明。




凡已辦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fā)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3個月內(nèi)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中國藉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nèi)開發(fā)的軟件權利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具體內(nèi)容


客體主體




(一)軟件著作權的客體




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即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zhí)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nèi)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shù)學概念等。




(二)軟件著作權人及其權利歸屬




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fā)完成之日起產(chǎn)生。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fā)者,即實際組織開發(fā)、直接進行開發(fā),并對開發(fā)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fā),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如無相反證據(jù),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fā)者。




委托開發(fā)、合作開發(fā)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及行使原則與一般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原則一樣,但職務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歸屬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fā)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fā)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fā)目標所開發(fā)的軟件;(2)開發(fā)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fā)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著作權




(一)軟件著作人身權




1.發(fā)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jié),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二)軟件著作財產(chǎn)權




1.專有使用權。其具體包括:(1)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2)發(fā)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4)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5)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6)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專有使用權。




2.使用許可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使用許可分為專有許可或非專有許可。沒有訂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3.轉讓權,即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注意事項




根據(jù)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fā)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該條例指出: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fā)者獨立開發(fā),即必須具備原創(chuàng)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fā)者的頭腦中。那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呢?具體如下:




一、受讓方注意事項




1、合同雙方在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約定轉讓的權利必須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所記載的權利一致,或包含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所記載的權利之內(nèi)。




2、對轉讓軟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調(diào)查。




①對轉讓方所轉讓的軟件的可靠性作詳細調(diào)查。




②對轉讓方所擁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合法性作調(diào)查,保證其是著作權的合法擁有者。




3、分期付款的,受讓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交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費。




4、受讓方不得超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轉讓的范圍行使其他未經(jīng)轉讓的權利。




5、受讓方應對受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否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產(chǎn)生預期收益作充分的預測。




6、受讓方應要求轉讓方就其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出適當?shù)谋WC,即保證其有權就該著作權進行轉讓,且該轉讓行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并約定其承擔因專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被宣告無效的責任。




二、轉讓方的注意事項




1、法律規(guī)定兩人以上合作開發(fā)的軟件,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將共有著作權轉讓他人,需經(jīng)其他著作權共有人一致同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幾位合作開發(fā)者共同享有的情況下。其中一方未經(jīng)其他著作權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將共有著作權轉讓。該轉讓行為無效,轉讓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法律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對各自開發(fā)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開發(fā)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合作開發(fā)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fā)者轉讓自己單獨享有的著作權時,侵犯合作開發(fā)軟件整體的著作權。轉讓人侵權,該轉讓行為無效,轉讓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轉讓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轉讓的是全部還是部分著作權,并將具體權利寫明。如復制權、修改權、翻譯權、發(fā)行權、出租權等。




4、轉讓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權利的地域范圍,特別是在著作權人轉讓了復制權、發(fā)行權、翻譯權的情況下。




5、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轉讓方不得向外國人轉讓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




轉讓方向外國或外國人轉讓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jīng)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guī)定,追究轉讓人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qū)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國務院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mào)易經(jīng)營許可。




6、向外國人轉讓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查批準后,且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三、轉讓方和受讓方注意事項




1、合同名稱中涉及軟件名稱,該軟件軟件名稱一定要與合同內(nèi)容相符。




雙方所訂立合同的名稱與合同所反映的內(nèi)容不一致。發(fā)生爭議后,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法院適用的法律與雙方設想不一致的情況。




2、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轉讓的軟件名稱、版本等具體信息。




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記載轉讓的軟件名稱、型號等具體信息。有可能導致轉讓方所轉讓的軟件與受讓方事先設想不符。




3、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的期限,如是短期轉讓還是永久性轉讓。




4、價款




(1)當事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總的成交金額。




(2)雙方應明確約定轉讓費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還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轉讓費的提成應按利潤提成還是按使用量提成。




(3)雙方應明確約定轉讓費交付與軟件相關資料、權利證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順序,轉讓費交付是否以軟件相關資料的交付為前提。




(4)雙方應約定轉讓費交付的具體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種結算方式結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現(xiàn)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費過程中,要寫明支付款項名稱、支付目的、付款人與收款人的名稱必須為訂立合同雙方的正式名稱,且以上各項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相符。




5、在訴訟中,應要求對方承擔所有損失,不能主動放棄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訴訟請求。




6、雙方應在合同尾部標明清楚無誤的簽約時間。




7、應當對對方的資信狀況調(diào)查。對對方的履約信用,協(xié)作精神宜在合同簽訂前作充分了解。




8、應正確區(qū)分單位與單位負責人的關系,應明確認識到單位負責人不能以其個人名義代表單位。




9、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的規(guī)定適用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用語




①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名稱應當使用簡明、準確的語句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范表述。




②在簽訂合同時,合同用語的一定要準確、清楚,對一些專業(yè)性較強的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在合同開頭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fā)生歧義或造成理解障礙。




11、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稱等信息;該名稱和地址均應為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yè)名稱(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業(yè)場所地址。




12、應在合同中還應寫明雙方對條款內(nèi)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13、向外國人轉讓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jīng)貿(mào)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相關文件。




14、違約責任




①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如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可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②合同雙方只要約定了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shù)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約金時,數(shù)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shù)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shù)額過高,會因數(shù)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xiàn)。一般而言,約定的違約金數(shù)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15、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一方發(fā)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若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正處于公司分立的變動期內(nèi)且相對方能預見其變動后分立的組織,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立后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是由分立后的組織共同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由其中一個組織承擔;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一方是否會有分立可能,為避免糾紛發(fā)生,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權利義務承擔的分配原則。




16、雙方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組織解散,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若在合同訂立時一方正處于解散的變動期內(nèi)且能預見其權利義務的繼受者,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繼受者名稱。同時須約定一方發(fā)生組織解散情形應及時告知相對方及違反此告知義務的責任。




17、履行過程中雙方都應注意相對方主體變更情況,若有變更解散情形的,應注意哪個法人或組織繼受其權利義務,并應收集相關證據(jù)證明以上事實。




18、應在合同中寫明主合同、相關憑據(jù)、有關會計資料等為本合同附件。




19、簽字蓋章雙方均應簽署清楚無誤的簽名,當事方是單位的還應加蓋公章。




20、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雙方可另行協(xié)商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與終止的條件、時間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如有異議,可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細節(jié)問題,雙方在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加以重視,,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從而最大限度規(guī)避法律風險。







期限




軟件著作權的期限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fā)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fā)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fā)完成之日起50年內(nèi)未發(fā)表的,不再保護。







限制




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為了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障軟件的正常使用,促進軟件開發(fā)技術的發(fā)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guī)定了軟件著作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nèi)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2.用戶的權利。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jù)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nèi);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huán)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jīng)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3.相似的開發(fā)。軟件開發(fā)者開發(fā)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jīng)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jīng)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軟件登記





為促進我國軟件產(chǎn)業(yè)發(fā)展,增強我國信息產(chǎn)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軟件登記分為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軟件登記文件是證明登記主體享有軟件著作權以及訂立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的重要書面證據(jù),但軟件登記不是軟件著作權產(chǎn)生的依據(jù),未經(jīng)登記的軟件著作權或軟件許可合同、轉讓合同仍受法律保護。







法律責任




(一)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jīng)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二)承擔綜合法律責任的侵權行為




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未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2.向公眾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3.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4.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5.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三)軟件復制品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fā)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fā)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jīng)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為促進我國軟件產(chǎn)業(yè)發(fā)展,增強我國信息產(chǎn)業(yè)的創(chuàng)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jīng)國家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fā)的,或者經(jīng)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fā)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xié)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xù)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jīng)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fā)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xù)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xù)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xù)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xù)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xù)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jīng)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tǒng)一表格,并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注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注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nèi)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相應的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nèi)容填寫不完整、不規(guī)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nèi)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guī)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xiàn)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nèi)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jù)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fā)或換發(fā)。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nèi)容如下:




(一)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guī)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nèi)。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后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后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qū)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fā)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qū)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guī)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nèi),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登記流程




1)您填寫軟件基本信息采集表:我們會根據(jù)信息采集表內(nèi)容為您整理需要蓋章簽字的材料 ;




2)提供部分源程序(電子版):您提供該軟件的WORD電子版部分源程序(前2000行 和 后2000行,共計4000行,最后一頁為軟件退出部分代碼);
3)提供手冊(電子版):根據(jù)軟件的不同類型,需要您提供WORD版軟件使用操作手冊 或者 軟件設計說明書 ;
4)蓋章及快遞:我們將電子版需要蓋章的材料發(fā)給您,您蓋章簽字后快遞至我公司;
5)報送審查:收到材料后我公司將整理打印,裝訂后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初審;
6)版權中心復審:初審通過受理后審查31-35個工作日,約45-50天左右出審查結果并公告;
7)公告發(fā)證:公告后發(fā)放證書,我公司收到證書后掃描給您確認;
8)確認付款:您確認后您支付全部費用,財務核實后會給您快遞證書原件和全額發(fā)票。







我國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





我國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立法工作起步較晚,立法經(jīng)驗少,加之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產(chǎn)業(yè)相對比較落后,給立法工作帶來了不少困難。但是,也正因為我們起步晚,其他國家在計算機軟件立法中的成功經(jīng)驗又可供我們在制定我國軟件保護法時予以借鑒,使得我們起點高,不走彎路或者少走彎路。所以,我們一開始就把計算機軟件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而不是選擇其他法律對計算機軟件予以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3條明文把計算機軟件作為著作權保護作品的一項。1991年6月在此基礎上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保護問題作了全面、系統(tǒng)且操作性強的規(guī)定,中國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法律正式誕生,中國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法律體系走向完備化。由于我國計算機產(chǎn)業(yè)的相對落后,不能代表計算機軟件發(fā)展的國際水平,所在在制定上述法律時,立法者從我國的國情出發(fā),更著眼于與國際保護計算機軟件同步、與國際保護接軌和一體化。1980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修訂1976 年著作權法修正案,正式把計算機軟件列入著作權保護的客體。除原則規(guī)定為直接或間接用于計算機以取得一定結果的一組語句或指令,以此作為對計算機程序的注釋,通過法院判例的補充把軟件受保護的范圍具體規(guī)定為:用回標代碼表達的程序、固定在相關半軟件上的程序、系統(tǒng)程序和應用程序。但美國著作權法第102條明文規(guī)定:“著作權保護不能延及體現(xiàn)作品中的思想、步驟、過程、系統(tǒng)、操作方法、概念、原則或者發(fā)現(xiàn)?!蔽覈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在劃定軟件保護范圍時明文規(guī)定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都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視為同一作品。文檔則包括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統(tǒng)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nèi)容、組成、設計、功能規(guī)格、開發(fā)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同時規(guī)定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fā)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fā)現(xiàn)、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我國對軟件的保護范圍和美國法律對軟件范圍的規(guī)定基本一致,甚至還要廣些。其次,在軟件著作權人所享權利的內(nèi)容上,美國法律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享有復制權、演繹權、發(fā)表權、轉讓權、傳播權、表演權、展示權等,我國軟件著作權人除享有以上財產(chǎn)權利之外,還享有軟件開發(fā)者的身份權,即表明開發(fā)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軟件署名的權利。這種差異主要是英美法系國家在立法觀念上認為著作權是個人財產(chǎn),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房屋、汽車等財產(chǎn)沒有什么不同,故在美國法律中沒有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的身份權和軟件的不可侵犯的人身權。我國在傳統(tǒng)中尊重軟件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在對軟件著作權人的權利限制上,我國有關軟件的法規(guī)除規(guī)定精神權利不受限制外,限制范圍與美國法也大致相同。再其次,在著作權的取得上,我國軟件立法采取各國統(tǒng)一的登記制。在保護期限上我國把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定為25 年,可申請續(xù)展25 年,但最長不超過50年,這不同于著作權的一般客體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后50年的規(guī)定,其原因主要是考慮到軟件壽命短的特點。美國法則把軟件保護期定為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作者難以定的,自發(fā)表之日起75年,發(fā)表日無法確定的,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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