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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19年7月
實施日期:2019年7月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新增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的申請和辦理。
二、事項審查類型
前審后批。
三、審批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5號)。
四、受理機構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五、決定機構
交通運輸部。
六、數量限制
無數量限制(目前實行宏觀調控政策:根據《交通運輸部關于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2018年第67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運力調控綜合評審辦法>的通知》,除經營者采取“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更新運力外,新增運力應參加綜合評審)。
七、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條件
具有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包括參加新增運力綜合評審后取得相應資格的
經營者)。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申請投入運營的船舶與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2、符合相關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
3、新增客船的,申請人已就船舶??亢吐每头胀劭诮洜I人達成協(xié)議,或者落實了船舶???、旅客上下船舶所必備的安全設施;
4、已取得企業(yè)相應DOC證書,或擬將投入運營的船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國內船舶管理業(yè)務經營者進行管理。
八、禁止性要求
詳見“七、申請條件”。
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申請材料清單
1、申請書;
2、企業(yè)DOC證書或將擬投入運營的船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國內船舶管理業(yè)務經營者的DOC證書、國內船舶管理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委托安全管理協(xié)議;
3、新增客船的,應提交港口碼頭靠泊協(xié)議;
4、新增船舶的主要技術參數,或擬投入運營船舶的有效船舶資料。
(二)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向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十、申請接收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接收申請。
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申請人向其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核實申請材料中的原件與復印件的內容一致后,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轉報至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審核提出審查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轉報交通運輸部。
對符合條件的,交通運輸部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決定。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十二、辦理方式
詳見“十一、辦理基本流程”。
十三、辦結時限
交通運輸部收到真實、完備、齊全的轉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十四、審批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
十五、審批結果
準予許可的,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不予行政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相關權利。
十六、結果送達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將許可文件郵寄至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由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送達申請人。并在交通運輸部有關網站上公布。
十七、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
交通運輸部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書面決定的,依據《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人有依法申請聽證、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八、咨詢途徑
(一)窗口咨詢: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受理窗口及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國內處。
(二)電話咨詢:010-65292678,65292619
十九、監(jiān)督和投訴渠道
監(jiān)督和投訴由部門監(jiān)督機構、法制機構受理。
(一)電話投訴:010-65292625
(二)電子郵件投訴:jjzhc@mot.gov.cn,tfszhc@mot.gov.cn
(三)信函及其他投訴方式: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11號交通運輸部,100736
二十、辦公地址和時間
(一)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qū)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運輸部
(二)辦公時間: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3:30-17:00。
二十一、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tǒng)查詢審批狀態(tài)和結果。
附錄1
新增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申請書(點擊下載)
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入口網址,交通部行政許可網上辦事指南。 交通運輸部行政審批事項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