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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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1.引  言

根據(jù)專利法第三條和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jīng)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決定,發(fā)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因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是受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后、授予專利權之前的一個必要程序。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的范圍是:

    (1) 申請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包含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申請文件,以及這些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的規(guī)定。

    (2) 申請文件的明顯實質性缺陷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3) 其他文件的形式審查,包括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手續(xù)和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

(4) 有關費用的審查,包括專利申請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繳納了相關費用。

 

2.審查原則

初步審查程序中,審查員應當遵循以下審查原則。

(1)保密原則

審查員在專利申請的審批程序中,根據(jù)有關保密規(guī)定,對

 

于尚未公布、公告的專利申請文件和與專利申請有關的其他內容,以及其他不適宜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2) 書面審查原則

    審查員應當以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文件為基礎進行審查,審查意見(包括補正通知)和審查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初步審查程序中,原則上不進行會晤。

    (3) 聽證原則

    審查員在作出駁回決定之前,應當將駁回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通知申請人,至少給申請人一次陳述意見和/或修改申請文件的機會。審查員作出駁回決定時,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應當是已經(jīng)通知過申請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實、理由和/或證據(jù)。

    (4) 程序節(jié)約原則

    在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下,審查員應當盡可能提高審查效率,縮短審查過程。對于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盡可能在一次補正通知書中指出全部缺陷。對于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克服的實質性缺陷的申請,審查員可以不對申請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進行審查,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可以僅指出實質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則外,審查員在作出視為未提出、視為撤回、駁回等處分決定的同時,應當告知申請人可以啟動的后續(xù)程序。

 

3.審查程序

 

3.1 授予專利權通知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經(jīng)初步審查沒有發(fā)現(xiàn)駁回理由的,審查員應當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能夠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包括不需要補正就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以及經(jīng)過補正符合初步審查要求的專利申請。

 

3.2 申請文件的補正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可以通過補正克服的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并發(fā)出補正通知書。經(jīng)申請人補正后,申請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審查員應當再次發(fā)出補正通知書。

 

補正通知書除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外,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1) 指出補正通知書所針對的是申請人何時提交的何種文件;

    (2) 明確具體地指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

    (3) 明確具體地說明審查員的傾向性意見和可能的建議,使申請人能夠理解審查員的意圖;

    (4) 指定申請人補正的期限;

    (5) 提示申請人補正時的文件種類和數(shù)量要求。

 

3.3 明顯實質性缺陷的處理

初步審查中,對于申請文件存在不可能通過補正方式克服的明顯實質性缺陷的專利申請,審查員應當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    

審查意見通知書除收件人信息、著錄項目外,還應包括如下內容:

    (1)指出審查意見通知書所針對的是申請人何時提交的何種文件;

    (2) 明確具體地指出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并指出其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

    (3) 說明審查員將根據(j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準備駁回專利申請的傾向性意見;

(4) 指定申請人陳述意見的期限。

 

3.4 通知書的答復

申請人在收到補正通知書或者審查意見通知書后,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陳述意見。申請人對專利申請進行補正的,應當提交補正書和相應修改文件替換頁。申請文件的修改替換頁應當一式兩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對申請文件的修改,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的要求進行。修改的內容不得超出申請日提交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審查員應當根據(jù)情況發(fā)出視為撤回通知書或者其他通知書。申請人因正當理由難以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的,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有關延長期限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節(jié)的規(guī)定。

 

對于因正當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誤期限而導致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申請人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局提出恢復權利的請求。有關恢復權利請求的處理,適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節(jié)的規(guī)定。

 

3.5 申請的駁回

申請文件存在明顯實質性缺陷,在審查員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后,經(jīng)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的,或者申請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審查員針對該缺陷已發(fā)出過兩次補正通知書,經(jīng)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的,審查員可以作出駁回決定。

駁回決定正文包括案由、駁回的理由以及決定三個部分。

案由部分應當簡述被駁回申請的審查過程,并對申請中需要駁回的事實進行認定。

在駁回的理由部分,應當詳細論述駁回決定所依據(jù)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尤其應當注意下列各項要求。

(i) 正確選用法律條款。當可以同時根據(j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不同條款駁回專利申請時,應當選擇其中最為適合、占主導地位的條款作為駁回的主要法律依據(jù),同時簡要地指出專利申請中存在的其他實質性缺陷。

(ii) 以令人信服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作為駁回的依據(jù),而且對于這些事實、理由和證據(jù)的聽證,已經(jīng)符合駁回申請的條件(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節(jié)的規(guī)定)。

(iii) 因存在非實質性缺陷而駁回申請時,例如,經(jīng)多次補正仍不能使專利申請符合形式要求的,可只指出最后一次補正文件仍然存在的缺陷,而不必對駁回理由作進一步分析。

(iv) 以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九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為理由駁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對申請文件中的明顯實質性缺陷進行分析。

審查員在駁回理由部分還應當對申請人的爭辯意見進行簡要的評述。

在決定部分,應當明確指出該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應條款,并說明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駁回該專利申請。

 

 

3.6 前置審查和復審后的處理

因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專利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對復審請求的前置審查及復審后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節(jié)的規(guī)定。

 

4.其他文件和相關手續(xù)的審查

 

4.1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1節(jié)的規(guī)定。

 

4.2 要求優(yōu)先權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2節(jié)的規(guī)定。

 

4.3 不喪失新穎性的公開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3節(jié)的規(guī)定。

 

4.4 撤回專利申請聲明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6節(jié)的規(guī)定。

 

4.5 著錄項目變更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6.7節(jié)的規(guī)定。

 

5. 根據(jù)專利法第五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審查

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于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節(jié)和第4節(jié)的規(guī)定。

 

 6.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審查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6.1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chǎn)品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實用新型專利

 

 

只保護產(chǎn)品。所述產(chǎn)品應當是經(jīng)過產(chǎn)業(yè)方法制造的,有確定形狀、構造且占據(jù)一定空間的實體。

    一切方法以及未經(jīng)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chǎn)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chǎn)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齒輪的制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或數(shù)據(jù)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一項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能既包括對產(chǎn)品形狀、構造的改進,也包括對生產(chǎn)該產(chǎn)品的專用方法、工藝或構成該產(chǎn)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進。但是實用新型專利僅保護針對產(chǎn)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木質牙簽,主體形狀為圓柱形,端部為圓錐形,其特征在于:木質牙簽加工成形后,浸泡于醫(yī)用殺菌劑中5~20分鐘,然后取出晾干。由于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xiàn)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于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

 

6.2 產(chǎn)品的形狀

   產(chǎn)品的形狀是指產(chǎn)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

   對產(chǎn)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chǎn)品的三維形態(tài)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作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chǎn)品的二維形態(tài)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

   無確定形狀的產(chǎn)品,例如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的物質或材料,其形狀不能作為實用新型產(chǎn)品的形狀特征。

   應當注意的是:

   (1) 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狀作為產(chǎn)品的形狀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長所形成的形狀作為產(chǎn)品的形狀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狀作為產(chǎn)品的形狀特征。

 

   (2) 不能以擺放、堆積等方法獲得的非確定的形狀作為產(chǎn)品的形狀特征。

   (3) 允許產(chǎn)品中的某個技術特征為無確定形狀的物質,如氣態(tài)、液態(tài)、粉末狀、顆粒狀物質,只要其在該產(chǎn)品中受該產(chǎn)品結構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對溫度計的形狀構造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中允許寫入無確定形狀的酒精。

   (4) 產(chǎn)品的形狀可以是在某種特定情況下所具有的確定的空間形狀。例如,具有新穎形狀的冰杯、降落傘等。又如,一種用于鋼帶運輸和存放的鋼帶包裝殼,由內鋼圈、外鋼圈、捆帶、外護板以及防水復合紙等構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術方案所確定的相互關系將鋼帶包裝起來后形成確定的空間形狀,這樣的空間形狀不具有任意性,則鋼帶包裝殼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6.3 產(chǎn)品的構造

    產(chǎn)品的構造是指產(chǎn)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產(chǎn)品的構造可以是機械構造,也可以是線路構造。機械構造是指構成產(chǎn)品的零部件的相對位置關系、連接關系和必要的機械配合關系等;線路構造是指構成產(chǎn)品的元器件之間的確定的連接關系。

    復合層可以認為是產(chǎn)品的構造,產(chǎn)品的滲碳層、氧化層等屬于復合層結構。

    物質的分子結構、組分、金相結構等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產(chǎn)品的構造。例如,僅改變焊條藥皮成分的電焊條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征,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一種菱形藥片,其特征在于,該藥片是由20%的A組分、40%的B組分及40%的C組分構成的。由于該權利要求包含了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因而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xiàn)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于具有形狀、構造的產(chǎn)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制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于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

 

 

 

6.4 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征來體現(xiàn)的。

未采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guī)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

產(chǎn)品的形狀以及表面的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沒有解決技術問題的,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產(chǎn)品表面的文字、符號、圖表或者其結合的新方案,不屬于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僅改變按鍵表面文字、符號的計算機或手機鍵盤;以十二生肖形狀為裝飾的開罐刀;建筑平面設計圖;僅以表面圖案設計為區(qū)別特征的棋類、牌類,如古詩撲克等。

 

6.5 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是對可獲得專利保護的實用新型的一般性定義,而不是判斷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的具體審查標準。

因此,在初步審查中,對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是否滿足“新的”、“適于實用”的一般性要求,審查員通常僅需根據(jù)申請文件的描述判斷其相對于背景技術是否作出了改進以及能否在產(chǎn)業(yè)上應用并產(chǎn)生有用的效果。

 

7.申請文件的審查

 

7.1 請 求 書

    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4.1節(jié)的規(guī)定。

 

7.2 說 明 書

初步審查中,對說明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節(jié)的規(guī)定。

說明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 說明書應當對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

 

 

員能夠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

內容,就能夠實現(xiàn)該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chǎn)生預期的技術效果。

(2) 說明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說明書還應當包括技術領域、背景技術、實用新型內容、附圖說明和具體實施方式等五個部分,并且在每個部分前面寫明標題。

(3) 說明書中實用新型內容部分應當描述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對照背景技術寫明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并且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應當相互適應,不得出現(xiàn)相互矛盾或不相關聯(lián)的情形。

(4)說明書中記載的實用新型內容應當與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相應技術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5)說明書中應當寫明各幅附圖的圖名,并且對圖示的內容作簡要說明。附圖不止一幅的,應當對所有附圖作出圖面說明。          

(6)說明書中具體實施方式部分至少應給出一個實現(xiàn)該實用新型的優(yōu)選方式,并且應當對照附圖進行說明。

(7)說明書應當用詞規(guī)范、語句清楚,用技術術語準確地表達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并不得使用“如權利要求……所述的……”一類的引用語,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chǎn)品的詞句。

(8) 說明書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學式、數(shù)學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圖,包括流程圖、方框圖、曲線圖、相圖等,它們只可以作為說明書的附圖。

(9) 說明書文字部分寫有附圖說明但說明書無附圖或者缺少相應附圖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刪除說明書文字部分的附圖說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交相應附圖。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補交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審查員應當發(fā)出重新確定申請日通知書,并修改數(shù)據(jù)庫中的申請日。申請人刪除相應附圖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10)說明書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7.3 說明書附圖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說

 

書附圖進行審查。說明書附圖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 附圖不得使用工程藍圖、照片。

(2) 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著色和涂改;附圖的周圍不得有與圖無關的框線。            

(3) 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用圖1、圖2等表示,并應當標注在相應附圖的正下方。

(4) 附圖應當盡量豎向繪制在圖紙上,彼此明顯分開。當零件橫向尺寸明顯大于豎向尺寸必須水平布置時,應當將附圖的頂部置于圖紙的左邊。一頁圖紙上有兩幅以上的附圖,且有一幅已經(jīng)水平布置時,該頁上其他附圖也應當水平布置。

(5)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jié)。          

(6)一件專利申請有多幅附圖時,在用于表示同一實施方式的各附圖中,表示同一組成部分(同一技術特征或者同一對象)的附圖標記應當一致。說明書中與附圖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圖標記應當表示同一組成部分。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圖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xiàn),附圖中未出現(xiàn)的附圖標記也不得在說明書文字部分中提及。

(7)說明書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8)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釋;詞語應當使用中文,必要時,可以在其后的括號里注明原文。

    (9)結構框圖、邏輯框圖、工藝流程圖應當在其框內給出必要的文字和符號。

(10)同一幅附圖中應當采用相同比例繪制,為清楚顯示其中某一組成部分時可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圖。

 

7.4 權利要求書                 

初步審查中,對權利要求書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節(jié)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書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2)權利要求書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

 

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

(3)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除必須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應寫明要求保護的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共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實用新型區(qū)別于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的技術特征。

(4) 從屬權利要求應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一步的限定,其撰寫應當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與獨立權利要求一致的主題名稱,限定部分寫明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

(5) 一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并應寫在同一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6) 在權利要求中作出記載但未記載在說明書中的內容應當補入說明書中。

(7)權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產(chǎn)生技術效果的特征。

 (8) 權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稱,例如鐵、記憶合金等,但不得包含材料的組分、含量等。

(9) 權利要求應當描述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特征,不得包括對產(chǎn)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或計算機程序進行限定的技術特征。但在用現(xiàn)有技術中已知的方法名稱來限定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使得該形狀構造更加清楚的前提下,在權利要求中以方法名稱來限定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才是允許的,例如焊接、鑄造等,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驟、工藝條件等。

(10) 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單純描述實用新型功能,只有在某一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來限定,或者技術特征用結構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更為恰當,而且該功能或者效果在說明書中有充分說明時,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來限定實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許的。

  (11)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術概念模糊或含義不確定的用語。

(12) 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與技術方案的內容無關的詞句,例如“請求保護該專利的生產(chǎn)、銷售權”等,也不得使用商業(yè)性宣傳用語及貶低他人或者他人產(chǎn)品的詞句。

   此外,權利要求書還應當符合下列形式要求:

 

    (1)每一項權利要求僅允許在權利要求的結尾處使用句號;一項權利要求可以用一個自然段表述,也可以在一個自然段中分行或者分小段表述,分行和分小段處只可用分號或逗號,必要時可在分行或小段前給出其排序的序號。

    (2) 權利要求書不得加標題。

  (3) 權利要求書中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號。

  (4) 權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shù)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通常也不得有表格。除絕對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5)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以幫助理解權利要求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但是,這些標記應當用括號括起來,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征后面,權利要求中使用的附圖標記,應當與說明書附圖標記一致。

(6)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引用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以擇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并不得作為被另一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基礎,即在后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7)權利要求書應當用阿拉伯數(shù)字順序編寫頁碼。

 

7.5 說明書摘要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說明書摘要進行審查。說明書摘要的審查包括下述內容:

(1) 摘要應當寫明實用新型的名稱和所屬的技術領域,清楚反映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解決該問題的技術方案的要點以及主要用途,尤其應當寫明反映該實用新型相對于背景技術在形狀和構造上作出改進的技術特征,不得寫成廣告或者單純功能性的產(chǎn)品介紹。

(2) 摘要不得用實用新型名稱作為標題。

        (3) 摘要可以有化學式或數(shù)學式。

    (4) 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個字。

    (5)說明書摘要應當有摘要附圖,申請人應當提交一幅從說明書附圖中選出的能夠反映技術方案的附圖作為摘要附圖。

 

8.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審查

   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對其實用新型

 

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如果申請人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時,加入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的內容,這樣的修改被認為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申請人從申請中刪掉某個或者某些特征,也有可能導致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說明書中補入原權利要求書中記載而原說明書中沒有描述過的技術特征,并作了擴大其內容的描述的,被認為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說明書中補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的技術特征并且借助原說明書附圖表示的內容不能毫無疑義地確定的,被認為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

    應當注意的是:

    (1) 對明顯錯誤的更正,不能被認為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所謂明顯錯誤,是指不正確的內容可以從原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的上下文中清楚的判斷出來,沒有作其他解釋或者修改的可能。

(2) 對于附圖中明顯可見并有唯一解釋的結構,允許補入說明書并寫入權利要求書中。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主動提出修改。此外,申請人在收到專利局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或者補正通知書后,應當按照通知書的要求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8.1 申請人主動修改

    對于申請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首先核對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對于超過兩個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請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權的前景,則該修改文件可以接受。對于不接受的修改文件,審查員應當發(fā)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

對于在兩個月內提出的主動修改,審查員應當審查其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修改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

 

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駁回決定。

 

8.2按照通知書要求修改

對于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的修改,審查員應當審查該修改是否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以及是否按照通知書要求進行修改。申請人提交的修改文件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的,審查員應當發(fā)出審查意見通知書,通知申請人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補正后仍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員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三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出駁回決定。

 

8.3 審查員依職權修改

審查員在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通知前,可以對準備授權的文本依職權進行修改(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5.2.4.2節(jié)的規(guī)定)。依職權修改的內容如下:

    (1)說明書方面:修改明顯不適當?shù)膶嵱眯滦兔Q和/或所屬技術領域;改正錯別字、錯誤的符號、標記等;修改明顯不規(guī)范的用語;增補說明書各部分所遺漏的標題;刪除附圖中不必要的文字說明等。

(2)權利要求書方面:改正錯別字、錯誤的標點符號、錯誤的附圖標記、附圖標記增加括號。但是,可能引起保護范圍變化的修改,不屬于依職權修改的范圍。

    (3)摘要方面:修改摘要中不適當?shù)膬热菁懊黠@的錯誤,指定摘要附圖。

     審查員依職權修改的內容,應當在案卷中記載并通知申請人。

 

9. 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審查

    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以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五條的規(guī)定對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明顯缺乏單一性的缺陷進行審查。單一性的審查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2節(jié)的規(guī)定。

 

10. 根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審查

據(jù)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對實

 

用新型分案申請進行審查。分案申請的審查適用本部分第一章第5.1節(jié)的規(guī)定,同時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節(jié)的規(guī)定。

 

11.根據(jù)專利法第九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初步審查中,對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依照專利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是否能取得專利權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一般不通過檢索進行審查。但審查員已經(jīng)得知有申請人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了專利的,應當進行審查。

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處理,參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節(jié)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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